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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給付費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0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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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簡字第1095號 原 告 灃郁國際智權運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逸 訴訟代理人 蔡郢騰 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震亞物聯網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233元 ,應繳裁判費21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 補繳16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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