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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履行契約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1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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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38號 原 告 陳瑞德 被 告 劉姵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又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而因契約涉訟者,如經當事人定有 債務履行地,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。同法第12條亦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履行契約。遍觀原告提 出之卷證資料,並無關於債務履行地之約定,故本件無民事 訴訟法第12條規定之適用。又被告之住所係位於宜蘭縣羅東 鎮乙節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依上開規定,本件 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徐宏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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