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18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簡字第1189號 原 告 李菡君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 告 宋昀妮(原名孫仙米、宋仙米、宋季霖)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查原告民國112年12月26日 提起訴訟,狀載訴之聲明「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 號9樓之5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。」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636萬元(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萬3964元,原告繳納2000元,尚應補繳納6萬1964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: 本件訴訟標的(房屋)價額計算方式: 每月租金新臺幣5萬3000元x12月÷10%=636萬元 (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) 附註: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,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