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19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桑和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12年度板簡字第3387號裁定移送前來,原告起訴僅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1,462元 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 繳裁判費2,700元(計算式:0000-000=2700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 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