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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23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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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35號 原 告 吳明達 被 告 李振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新北市泰山區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,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且查,本件支票 所載之付款人係新光銀行建成分行,付款地為臺北市○○區○○ ○路0段00號,故票據付款地之法院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,而 非本院,本院自無管轄權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 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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