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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2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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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63號 原 告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昱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 判費。查,本件係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訴,應適用修正後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應併算所附帶請求之孳息及違約 金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9,207元,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,870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2,430元,尚應補繳裁 判費44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 費440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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