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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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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28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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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簡字第1282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被 告 SANCHEZ PAREDES EMILIO JAVIER即桑正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 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 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 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,則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萬1元。(計算式如附表示,元以下四 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 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: 計算式:本金15萬8623元+利息478元+違約金900元=16萬1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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