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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給付租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34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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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44號 原 告 根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賢 訴訟代理人 洪士棻律師 被 告 大都會國際家具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 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99年度台 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經查,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依原告所提出之房 屋租賃契約書第11條約定:「因本租約涉訟者,雙方同意以 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,堪認兩造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,揆諸前揭規定,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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