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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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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3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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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346號 原 告 陳如億 被 告 喜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萃國際事業有限公司、張家興間因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零玖佰零肆元(計算式詳附表, 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伍佰陸拾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如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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