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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3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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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簡字第1398號 原 告 唐自強 訴訟代理人 廖涵樸律師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(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695號),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33萬4664元,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3640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繳納3140元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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