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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40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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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409號 原 告 許楚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苡瑄、林珉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 事件,係就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16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(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,惟查原告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,僅 限於因被告林苡瑄、林珉丞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之損害,而原 告起訴請求賠償之機車修理費係屬財物損失之損害賠償,非屬前 揭刑事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,自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,故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另徵裁判費。又原告關於上開財損 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,450元(見本院112年 度交簡附民字第68號卷第10、43頁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若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此部 分財損請求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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