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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4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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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470號 原 告 張綉綉 上列原告張綉綉因與被告鍾冬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於起 訴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000元。惟查,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2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,故扣除前已繳 裁判費2,000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(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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