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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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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6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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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69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一光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又有權利能力者, 有當事人能力。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。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陳一光(年籍詳卷,已歿)為被告, 惟其於起訴前民國112年9月6日即已死亡,有其個人基本資 料在卷可稽,而原告於113年2月20日始提起本件訴訟,亦有 本院收狀戳在卷可按,依上開規定,被告死亡後即喪失權利 能力,自無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,而此情形為無法補正之事 項,爰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78條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法 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0 段000 巷0 號)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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