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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7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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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75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富友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,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羅富友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死亡,有被告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,原告於113年2月21日對無當事 人能力之羅富友提起訴訟,為不合法,且其情形不能補正, 依上開規定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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