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1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莉蘋 李明勳 被 告 林宛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8,009元,及其中新臺幣129,228元自民 國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88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被告如以新臺幣178,0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,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: 項    目      金額(新臺幣)  備 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    1,880元 合    計      1,880元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