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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履行契約(交通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3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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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3號 原 告 永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明珠 被 告 鄭慈祥 蔡振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(交通)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○○○年○ 月○○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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