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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5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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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86號 原 告 鄭朝杰 被 告 張茂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訴訟必備程式;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上揭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,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 訴,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,900元。該 裁定已於113年1月23日送達原告,而原告迄未依限繳納,有 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,揆諸前揭法 律規定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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