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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第三人異議之訴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66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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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65號 原 告 黃俊榮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113年1月2 4日由原告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而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,有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,其 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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