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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8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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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許佩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嘉惠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提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捌元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簽帳卡消費款, 因被告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,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9日 預納新臺幣(下同)1,338元之提解費用,有本院之自行收 納款項收據1紙在卷為憑。惟被告具狀表明不願提解到庭, 本院無需借提被告到庭,是原告無庸繳納1,338元之提解費 用,本件原告繳納之上開提解費用有溢收情事,爰依聲請裁 定予以退還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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