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95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59號 原 告 蔡佩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俐潔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,逾期不補正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」,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428條規定, 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,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 之原因事實,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 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5萬元,並未具體 表明其原因事實,被告之行為究係造成原告何財產或非財產 上之損害,包含受損害之時間及金額若干均不明,核與前開 應備程式不合,爰定期命原告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 其訴。 三、提出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,並依個別項目分項舉證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