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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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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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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6號 原 告 南順興 被 告 陳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,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 ,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裁定已於 113年1月10日送達原告,經其受僱人收受,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證明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徐宏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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