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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停止執行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2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28號 抗告人 即 聲 請 人 陳雀紅(即黃隆強之繼承人) 黃于騰(即黃隆強之繼承人) 黃菘溥(即黃隆強之繼承人) 黃修明(即黃隆強之繼承人)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 ,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,並提起抗告 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,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 臺幣1,000元,查抗告人於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裁判費,爰依法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 補正,即應駁回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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