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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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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葉立緦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准將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2689號事件之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。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 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。法院受理前項聲 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,且就所主 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, 應予許可。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 費用新臺幣50元。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,就 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。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、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其為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2689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之當事人,茲因對造對其提出刑事侵占之告 訴,為整理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時之 陳述內容,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,經核合於前揭規定,爰准許發給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 庭錄音光碟,並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,不得散 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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