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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聲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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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湘庭 相 對 人 張釗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肆拾陸元 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,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經本院 112年度北訴字第5號判決確定,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,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9810元 第一審鑑定費 1萬4136元 合 計 2萬3946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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