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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14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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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4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葉丁宗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威摩公司)間請求 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,749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 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又被告威摩 公司前已於民國113年1月2日進狀表示其僅為車輛租賃公司,非 騎乘者或當事人等語,如原告就此欲表示意見,亦請一併於閱卷 進狀陳明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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