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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債務人異議之訴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19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90號 原 告 鄭紫妤(原名:鄭棋云)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 2,172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510元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(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): ㈠本金:435,540元; ㈡利息:112年2月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17日止共349日。 本金435,540元×(349/365)×年息16%=66,631.65元(元以下 四捨五入); ㈢以上合計502,172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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