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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19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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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99號 原 告 賴揚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裕翔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6, 767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(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): ㈠本金:200,000-30,000=170,000元; ㈡利息:111年6月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23日止共1年235 日。本金170,000元×(1+235/365)×年息6%=16,767.12元,元 以下四捨五入; ㈢以上合計186,767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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