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0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子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28,65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又經本院調閱被告駕 駛車輛之車籍資料,及調閱於系爭事故中警方之當事人登記聯單 上所記載被告電話之資料(相關車牌、電話資訊,均詳卷),皆 非起訴之被告彭子哲,無從辨識並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為何人, 且無從為適法之送達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 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並閱卷及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 謄本(不得省略備註)及陳報其現住所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