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0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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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208號
原 告 顏正蘅
訴訟代理人 蔡政霖
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子翔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7,783元,應繳第一
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
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
書 記 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