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1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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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218號
原 告 吳淑華
被 告 廖茂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
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44,6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25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潘美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