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3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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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232號
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訴訟代理人 陳瀅珊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婷律師即被繼承人林雲滿之遺產管理人間請
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97,293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
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蘇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