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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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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北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被 告 陳宣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此觀諸民 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 即明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萬3324元(計算式如 附表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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