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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給付違約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3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原告教育部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4號 原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花沐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61,728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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