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3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原告教育部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234號
原 告 教育部
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
上列原告與被告水花沐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61,728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 記 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