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3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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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236號
原 告 張世杰
被 告 廖偉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
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,986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
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潘美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