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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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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張世杰 被 告 廖偉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,986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 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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