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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確認債權不存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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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張祐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 幣貳萬肆仟陸佰參拾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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