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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國家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3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39號 原   告 陳柏舟  送達處所:新北市中和宜安郵局第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板國小字第19號裁定移送前 來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6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 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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