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國家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4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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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241號
原 告 王雨涵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工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35,237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徐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