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4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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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243號
原 告 鄒永顯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銀行成功分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
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
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