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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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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光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應為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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