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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給付停車費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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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融融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900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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