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5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3號 原 告 陳君榮 被 告 環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宥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音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,本件係於民國113年2月1日起訴 ,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應併算所附帶 請求之孳息及違約金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816,479元(計算式詳如附件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8,92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8,920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