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5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4號 原 告 王藝霏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英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玟君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