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5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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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255號
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
上列原告與被告權鑫汽車有限公司、林勇志、陳宥翔間給付違約
金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6萬8991元,第一審裁判費
1萬5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