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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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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6號 原 告 陳建宏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844,00 0元(計算式:2,814,000元+3,030,000元=5,844,000元)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8,915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 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潘美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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