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6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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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262號
原 告 蔡淑賢
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
林采妤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
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
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蘇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