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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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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5號 原 告 許壽顯 被 告 倪韶謚 上列原告與被告倪韶謚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43萬3 ,605元(即本金336萬元,並加計至其起訴前1日之利息;原告起 訴狀誤載為3,360,000萬元,應具狀更正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5,05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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