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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給付違約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7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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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共興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壹佰貳拾貳萬陸仟伍佰陸拾肆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 仟壹佰柒拾柒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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