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7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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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北補字第277號
原 告 永克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煌田
上列原告與被告今日國際媒體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103,95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蘇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