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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債務人異議之訴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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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0號 原 告 翁添貴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; 且依本件具狀人翁添貴(誤列為被告翁添貴)所提書狀之記載, 應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向執行法院為聲明異議,屬同法 第12條之聲明異議,並非屬同法第14條所定債務人異議之訴。是 原告應具狀表明本件係聲明異議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,如係債 務人異議之訴,應具狀表明其原因事實為何(即符合強制執行法 第14條所定何種情形)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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