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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補字第28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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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池○○ 兼 法定代理人 池雅凌 藏秋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黃欣安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○○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,然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,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 標的各異,法律關係各別,應分別徵收裁判費,其中原告池○○請 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1,220元,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,310元;其中原告池雅凌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,0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;其中原告藏秋艾請求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5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,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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